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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遴选推荐工作,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根据《延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文件规定,结合体育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院按相关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工作是激励我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标准明确、程序公开、遴选公正、竞争公平”。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择优选拔,思想品德不合格者不子推荐。在对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专业能力、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等考查。

    第四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组成,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单位推荐工作。推免工作小组的组成情况和实施细则应报教务处备案。

    一、推荐条件

    (一)“硕师计划”推荐条件

    “硕师计划”推荐条件可在“推免生”推荐条件上适当放宽,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者优先考虑。

    (二)“推免生”推荐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订单定向免费生、优师计划学生、地方定向培养免费公费师范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学生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公共选修课除外);身体有残疾,但能适应研究生阶段学习的学生,对课程成绩排名要求可适当放宽至专业前35%以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385分及以上2025级425分及以上;联合培养学生按照两校已修读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平均学分绩点成绩排名,赴国(境)外交流学生按照在校期间已修读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平均学分绩点成绩排名。

    4.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和专业能力。

    5.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免试推荐资格:

    (一)违反法规校纪,在个人诚信或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有不良记录。

    (二)前三学年(五年制为前四年)所修课程(公选课除外)正考有不及格科目。

    (三)在外校借读学生。

    三、遴选程序

    (一)本人申请

    符合遴选条件的学生在第七学期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创新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学院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

    (二)考核实施办法

    综合考核成绩=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成绩(公共选修课除外,满分为 90 分)+综合素质评定成绩(满分为10分)。

    1.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成绩为:平均学分绩点÷5×90。

    2.综合素质评定成绩主要考查学生在学科竞赛获奖、大创立项、发表学术论文(作品)、其他各种获奖等方面情况。此部分按照:个人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各项认定分数累计值/最高认定分数累计值)×10计算。学生与直系亲属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考核成绩计算范围。

    3.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综合素质认定材料进行审核,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根据情况可组织相关学生围绕认定材料进行公开辩。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均须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报教务处备案,审核及答辩全程录音录像。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纳入推免遴选综合素质考核成绩计算。

    4.综合素质评定成绩不通过选拔性测试、面试等环节进行考核。

    5.学院分专业对申请推免的学生按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得出的综合考核成绩排序,按学校下达的推荐限额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学校复审、公示

    1.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学生的推荐资格及相关材料,并将申报情况汇总整理后提交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的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

    2.经公示无异议,并由陕西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推免生在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五、附则

    1.凡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取消相关学生推免生资格,并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本推免办法解释权归体育学院,若上级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附件:

    体育学院本科生推免研究生综合评定成绩实施办法(试行)








                                          延安大学体育学院

                                           2025年66




    附件:

    体育学院本科生推免研究生综合评定成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学术潜力、提升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范推免生选拔过程中的创新综合素质奖励加分工作,特修订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 认定标准

    (一)论文署名第一单位应为延安大学,前三名作者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期刊上发表SCI(EI)Ⅲ区以上、CSSCI、CSCD、北大核心、科技核心,每篇文章分别认定2分、1.6分、1.2分、0.8分、0.4分,按照排名积分递减。

    (二)依照《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目录》《延安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公布的竞赛,对参加学科竞赛获奖者认定分数,认定标准如下:

    等级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大赛

    A类

    B类

    国家(国际)级

    一等奖

    10

    2

    1.5

    二等奖

    5

    1.5

    1

    三等奖

    2.5

    1

    0.5

    省级

    一等奖

    2

    1

    0.5

    二等奖

    1.5

    0.8

    0.3

    三等奖

    0.8

    0.5

    0.1

    由教育部、共青团中央、教育厅等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列为A类赛事,其余为B类赛事。若竞赛项目未安排省赛,则国家级比赛项目按照省级比赛项目予以认定。每项赛事只取最终比赛设置奖项的前三项,如特等、一等、二等,金奖、银奖、铜奖等。竞赛团队成员按负责人以及成员位次认定分数逐级递减。

    (三)学生获得院级以上体育竞赛或各类活动前8名(参与线上比赛不计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2

    1

    0.5

    省级

    1

    0.5

    0.25

    市级

    0.5

    0.25

    0.125

    校级

    0.25

    0.125

    0.075

    院级

    0.125

    0.075

    0.035

    同一赛事取得多个名次以最高名次计算,一年中多次赛事以最高一次计算;团队比赛获奖成员按个人获奖认定分数*0.6。

    (四)在校期间通过专业国家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加1,0.5分,0.25分;获得国家级、一级至三级专业等级证书加1分、0.5分、0.25分、0.125英语四级0.25分,英语六级0.5分;同级别等级证按最高等级证书认定,不重复认定;其他认定等级的证书由评定委员会核定加分。

    ()凡获得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各类十佳大学生等荣誉称号,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市级加0.5分,校级加0.25分。

    ()学生作为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按照排名(前三)分别认定2分、1.5分、1分;学生作为发明人获得软件著作权,按照排名(前三)分别认定1分、0.6分、0.4分;学生作为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按照排名(前三)分别认定1分、0.6分、0.4分,以上成果延安大学必须是第一授权单位。

    ()经学校批准入伍并审定,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功绩认定1分。

    ()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经学校审定和推荐,获得优秀西部计划志愿者、优秀青年志愿者等省级及以上志愿者荣誉,国家级、省级分别认定2分、1分。

    ()学生参与的由学校行政部门组织的校级项目,学生前三名参加者,负责人和成员分别认定0.3分、0.1分。

    ()以上奖励条款中,同一赛事一年中取得多个名次以最高名次计算1次;同一类型的项目在校期间最多认定2次。

    ()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各项加分累计值/最高加分累计值×10

    二、附则

    1、所有竞赛和活动只认可官方组织的正式比赛及活动,且所有竞赛和活动必须是经过学校或学院认可,未经学校和学院批准参加的各级各类竞赛所获得的荣誉,不予加分。国家级比赛和活动包括教育部、团中央等中央职能部门以及全国大学生体协等组织主办的大学生运动会、大学生锦标赛等正式比赛及活动;省级比赛和活动包括省教育厅、团省委以及省学生体协组织主办的大学生运动会、大学生锦标赛等正式比赛及活动;校级比赛和活动包括教务处、学工部、团委、工会等学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组织的正式比赛及活动,市级竞赛和活动等同于校级竞赛及活动;院级比赛指学院组织的比赛及活动。

    2、遵照相关比赛规则,如果比赛取前六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名为二等奖,四、五、六名为三等奖;如果比赛取前八名,则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四名为二等奖,五、六、七、八名为三等奖。  

    3、因竞赛需要,由学校或者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级各类集训或裁判等工作,每次加0.05分。

    4、所有国家级荣誉应由教育部、团中央等职能部门批准;省级荣誉应由省教育厅、团省委等职能部门批准;校级荣誉应由校党委、行政或是教务处、学工部、团委等职能部门批准。

    5、对于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况经院学工办认定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核定加分或减分。

    6、学术文章、获奖证书、创新项目及荣誉证书均应提交原件(或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定。

    7、获奖等级的认定以加盖公章的文件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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