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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体育学院宿舍管理办法
2017-03-03 10:42 体育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将学生宿舍建设成为学生学习、休息、熏陶培养个人良好情操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对学生宿舍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严谨细致的工作和学习作风,进而为良好班风、院风的形成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条:本条例是学院、班级学生工作者对学生宿舍文化建设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院所有学生宿舍。

第三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院学生宿舍自主管理指导委员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学生宿舍自主管理指导委员会职责

1、认真落实岗位职责,按照学校宿舍文化建设有关要求,指导班主任搞好本院学生宿舍规范化管理。

2、建立、落实班级汇报制度,做到信息畅通、应对及时。

3、认真抓好过程考核和实绩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班级及学生宿舍和有关个人进行奖惩。奖惩除与评奖、评优、评助、入党工作挂钩之外,还可以授予院级“卫生先进宿舍”、“文明宿舍”和“优秀个人”荣誉称号,给予院级奖励;对考核差的集体和个人,由学生宿舍自主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院学生宿舍自主管理指导委员会审核,有关情况将在全院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班主任职责

1、班主任是学生宿舍内务卫生和文化建设的第一负责人,班主任要将学生宿舍建设纳入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之中,加大时间投入,力求抓出实效。

2、班主任要积极指导班团干部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班内宿舍管理规范,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督促每位学生搞好宿舍内务卫生和文化建设,深入学生宿舍,加强日常督察,深化过程管理。

3、加强与学生家长、其他班级或有关部门的联系,善于吸取成功经验,敢于处理棘手问题,多方位促成学生宿舍共建、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学生宿舍自主管理委员会职责

1、加强与学校公寓管理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在学生与学院、学校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

2、与其他兄弟院(系)密切联系,通过组织各类活动,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我院学生宿舍文化建设。

3、不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卫生,积极参与宿舍各类评优评选。

4、督促本院学生进出宿舍楼按要求刷卡。

5、平时注意学生宿舍楼的卫生、用水、用电安全及设施的使用情况,遇到问题及时与学校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妥善处理。

第七条:学生职责

1、按照要求规范个人内务卫生习惯,维护宿舍良好环境。

2、接受班主任、班团干部和宿舍长的管理,认真履行宿舍建设义务和宿舍值日职责。

3、配合宿舍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完成宿舍检查等工作。

4、自觉携带校园卡进出宿舍楼并按要求刷卡,礼貌回答管理人员询问,服从管理。

5、同学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帮助,共同营造良好的宿舍文化氛围。

第五章文明行为标准

第八条:遵守社会公德,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宿舍管理规定,自觉服从辅导员、班主任及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学生干部、党员、积极分子等学生骨干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并有义务协助做好落后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九条:遵守作息时间,休息时间不得在公寓内喧哗、打闹、窜寝、吹奏乐器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按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不得自行调换;不得留宿非本寝室、非本校人员,不得私自在校外留宿。

第十一条:宿舍卫生由学生轮流值日打扫,舍长负责具体实施,学院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和考核;楼道、厕所等公共卫生由宿舍楼保洁员清扫,学生有责任进行维护并有义务做好公共分担区的卫生清扫与公共设施维护。

第十二条:不在宿舍内吸烟、酗酒、传播和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不存放和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在宿舍内打架、经商、散发传单广告、从事迷信宗教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爱护公共财物及公寓设施,不得损坏、丢失、拆卸改装公物,不在公共设施财物上乱刻乱画、乱钉乱挂;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十四条:不在宿舍内养猫、狗、昆虫、禽类、爬行动物等影响公众和公共秩序的动物,也不允许任何人将以上动物带入公寓内。

第十五条:不乱丢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每天定时将寝室垃圾放入宿舍楼道的垃圾桶内或自觉带到宿舍楼外垃圾回收处,自觉维护公寓的整洁;不私拉电线、网线和插座,不使用电饭锅、电磁炉、电水壶、加热棒、电热毯、电吹风等大功率违章电器;不使用酒精灯;不在宿舍楼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禁止向走廊、窗外扔倒垃圾、乱泼脏水;禁止摔砸物品,燃烧废纸、杂物。

第十七条:上课或自习时间不得在宿舍内玩网络游戏或电脑游戏。

第十八条:不得在宿舍内进行打麻将、打扑克或赌博等行为。

第六章违纪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凡初次违反下列规定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并能及时改正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

1、未经同意擅自调换宿舍,搬动或调换家具设施者;

2、不能随手关灯、关水龙头者;

3、离开宿舍不关窗锁门者;

4、出入公寓不携带校园卡,不配合值班人员核对住宿信息者;

5、携带行李物品外出不向值班人员申明、登记或拒绝检查者;

6、踢门、砸门者;

7、熄灯后点蜡者;

8、在楼道停放自行车、摩托车者;

9、私自配制钥匙、换锁、加锁或将宿舍钥匙交给外人者;

10、在公寓楼内拍球、踢球者;

11、在楼内大声喧哗、吹拉弹唱、大音量播放音乐和视频或搞其他活动影响他人学习生活者;

12、不能履行值日生职责或不按要求整理内务者;

13、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者;

14、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者;

15、在公寓饲养宠物者;

16、不按时归宿者;

第二十条 凡违反第一条各款规定,情节较重,认错态度不好,不能及时改正或累计两次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

1、乱接电线、插座,违章使用电器,造成断电或线路损坏者,没收所接电线、插座和使用的电器;

2、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酒精炉者,没收使用的电器和酒精炉;

3、未经同意进入异性宿舍或私自带异性进入宿舍者;

4、私自在校外租房和未履行请假手续在校外留宿者;

5、一学期内连续两次或累计四次卫生检查不合格的宿舍全体成员;

6、私自搬出和拆卸宿舍家具设施或在家具设施上刻画、涂写者;

7、在公寓或宿舍从事经营活动,散发传单或广告者,没收商品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设备;

8、向楼下、楼道乱倒污水、剩饭菜,乱堆乱扔垃圾、焚烧废物废纸者,责令其打扫干净;

9、在公寓猜拳酗酒、燃放鞭炮、使用各种炊具做饭者;

10、私留他人在宿舍住宿;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视情况上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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