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
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教师〔2009〕17号)精神,经与延安市教育局协商,现将我校2015届师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我校2015届师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所有学生。具体包括2011级师范类应届毕业生、2013级专升本师范类应届毕业生、2014年延长学习期限师范类毕业生、2013级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教育硕士。
二、体检标准
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仅在当年当次参加认定时有效。体检结论不合格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一)男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厘米以下。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
(三)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甲型肝炎。
(四)凡有下列疾病者: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
3.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4.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单纯脾大超过2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大三阳。患乙、丙、丁、戊型肝炎者,携带肝炎病原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5.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未愈者。AIDS及其病毒携带者。
6.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五)凡有下列情形者:
1.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86/56毫米汞柱)。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或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
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5.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6.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
7.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8.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身上明显纹身等。
(六)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律严重异常、心脏杂音明显,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
4.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应加做“两对半”及肝功(乙肝病毒DNA定量,检查是否具有传染性)。
5.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
三、体检医院
经与延安市教育局协商,我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指定体检医院为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体检中心。
四、体检时间
2015年3月23日至4月10日共14天,期间双休日及节假日正常休息不体检(具体安排见附件1)。逾期不能完善体检材料延误教师资格证申请办理者,责任自负。
五、体检费用
体检费由教务科代收后交至附院体检中心。每人150元,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收齐后于3月20日前交至教务科。体检卡由附院体检中心统一制作完成后分发至学院。
六、体检工作要求
1.《延安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以学院为单位,19日全天统一到教务科领取)是申请教师资格人员重要的归档材料,表头前五栏内容由本人填写,要字迹工整,文字规范,使用炭素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每份表需贴照片(近期半身一寸脱帽照片)。体检时交医院体检工作人员,待体检结论下达并完善后,由医院统一交学校教务处审核。体检不合格者,由学校通知相关学生,体检合格者材料交由所在学院归入本人申请档案,并由学校汇总整理后办理资格证书。
2.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时须携带体检医院统一发的体检卡和《体检表》,并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体检。
3.体检人员必须在规定的体检时间内空腹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4.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贯彻落实《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学院要委派专人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尤其要提前通知外出顶岗实习、联系工作和延长学习期限的所有学生按期返校参加体检。无论何种原因延误体检,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5.严格执行体检纪律,坚决维护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凡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既往病史等,一经查出,取消认定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
1.2015届师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时间安排表
2.体检须知
教 务 处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