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过程,推进招生信息公开,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制定了《延安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该规定已经2014年6月10日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延安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延安大学
2014年6月19日
延安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过程,推进招生信息公开,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研究生处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我校具有全国统一考试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荐免试两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方式。
全国统一考试是指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我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
(一)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研究生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负责人。
(二)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三)各培养单位也应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
(一)按照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以及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的实施细则,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我校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和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在招生简章中按相关规定公布我校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
(六)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制订体检要求。
(七)开展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初试自命题科目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组织我校考点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工作。
(十二)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三)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
(十四)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五)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处理招生中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和各培养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协商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三条学校对所有纳入国家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收取学费,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报名
第十四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五)报名参加公共管理硕士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五条“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生是经我校选拔并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被确认录取的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生在确认录取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办法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要求制定。
推免生也须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十七条我校是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社会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十八条我校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准考证由考生自行在网上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
第十九条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二十条考生应按要求在报名网上准确填写报名信息。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第五章命题
第二十一条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组织。
第二十二条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我校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五条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第六章初试
第二十七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日期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八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二十九条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临床医学硕士、护理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公共管理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第三十条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西医综合为全国统考科目;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为全国联考科目;其余科目均是我校自命题科目。
报考我校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第二外语为日语或俄语,试题采用我校自命题。其余专业外国语统一为英语,试题采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一条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三十二条我校考点的初试组织工作按照教育部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文件要求,由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领导小组组织执行。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培养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做好考务组织、安全保卫、监考、纪律监督、违规处理等工作。
我校考点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评卷
第三十四条全国统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我校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学校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
第三十七条自命题阅卷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八条学校选定的阅卷教师有责任和义务按照要求做好评卷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
第三十九条自命题科目评卷结束后,研究生处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及时上报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条考生成绩由学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在制定网站向考生公布。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复查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复试
第四十二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三条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由教育部制定并公布。我校以国家基本分数要求为基础,确定报考我校考生进入复试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考生破格参加复试的申请由研究生处受理,由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四十五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专业(领域),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研究生处要按照教育部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制订我校的复试工作办法,各培养单位要按照学校制定的复试工作办法详细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办法并严格执行,复试工作办法要在本单位网站上事先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四十六条复试前应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第四十七条各专业(领域)复试必须至少进行一门专业课程考试,考试形式为笔试。专业课程考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成绩不及格者原则上不予录取。
第四十八条对同等学力考生除专业课考试外,还必须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公共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加试科目有一科不及格者原则上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公共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成绩不及格者原则上不予录取。
第五十条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研究生处组织,外语学院具体实施。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一条面试工作也在复试中进行,由各培养单位组织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一)各培养单位要根据根据各专业(领域)的实际情况,成立若干面试小组,每个小组由不少于5名专业(领域)指导教师组成,负责对考生的面试工作。组长一般应由导师组组长担任,对本组的面试工作负责。
(二)面试小组的组成由各培养单位招生工作小组审定,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各培养单位要对参加面试的指导老师和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和保密培训。
第五十二条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三条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进行。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
第五十四条考生必须完成复试工作各个环节,缺少任何一项者不予录取。
第九章调剂
第五十五条调剂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处应根据国家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和我校一志愿考生上线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接受调剂考生的专业(领域)。
第五十七条对调剂考生的基本要求按照教育部、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十八条调剂工作必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进行。
第十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五十九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研究生处要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相关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研究生处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录取
第六十二条各培养单位要按照学校和本单位制定的复试工作办法,根据当年各专业(领域)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培养单位确定的拟录取名单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报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六十四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加分优惠政策由研究生处按照教育部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第六十五条校纪委、监察处要对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
第六十六条研究生处要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六十七条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研究生处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六十八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十九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章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等要在学校和研究生处网站上公布。招生简章要在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各培养单位也应在本单位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第七十二条在复试、录取阶段,研究生处要提前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我校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专业(领域)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处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各培养单位也应在本单位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公布的信息须经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未经授权的信息不得擅自公布。
第七十三条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纪委、监察处受理举报的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
第十三章违规处理
第七十四条对在报名、初试、复试、录取中有违规或作弊行为的考生,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七十五条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严重作弊的在职考生,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十七条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我校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等非学历教育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