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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安大学研究生“三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7-03 15:50   tyxy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我校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中的作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并改善研究生的生活条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助”是指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和科研助理,分别简称“助教”、“助管”和“助研”。

第三条“三助”工作由研究生处和学生处负责实施,包括经费预算、岗位设置、日常检查、年度考核及总结等。

第四条“三助”岗位只接受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各类在职专业学位、委托培养、定向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硕士研究生不允许申请。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助教”岗位: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学校本科生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阅、实验指导、试卷评阅、协助指导生产实习等教学辅助工作。

第六条“助管”岗位: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承担学校党政管理部门、学院的辅助管理工作,或担任本科生、研究生的辅导员助理。

第七条“助研”岗位: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与所承担课题、项目的研究、调研、实验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八条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由研究生处和学生处组织实施,各学院和用人单位负责岗位细则设置、人员聘用、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助教”岗位由各学院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向研究生处申报“助教”岗位数量和岗位设置条件,由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条“助管”岗位由各部门和学院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向研究生处申报“助管”岗位数量和岗位设置条件,由研究生处会同学生处批准。

第十一条“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提出岗位设置要求,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会同科研处批准。

第四章岗位聘用

第十二条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能吃苦耐劳;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三)学业成绩优秀,已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五)导师同意申请,不影响正常学习和科研。   

第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三助”岗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已修课程考核有不合格;   

(四)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   

(五)学术道德差,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六)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或学籍状态为保留学籍、休学;   

(七)超过学制修业年限;   

(八)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研究生“三助”岗位及工作细则由研究生处公布,公布后,研究生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填写《延安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报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处。每人每次只允许申请一个岗位。

第十五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者资格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

第十六条研究生“三助”岗位中“助教”和“主管”岗位招聘的面试和聘用工作由用人单位实施,“助研”岗位由设岗导师实施,最终聘用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受聘研究生须与研究生处和用人单位(导师)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由用人单位(导师)制定,协议中应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等。

第五章岗位考核

第十八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的日常考核由用人单位(导师)负责进行。研究生处和学生处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条“三助”聘期结束后,研究生需向用人单位(导师)和研究生处提交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三助”聘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导师)需向研究生处写出考核总结,明确考核结论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岗位考核优秀者,下一聘期优先聘用,不合格者,取消下一聘期应聘资格。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在“三助”聘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三助”工作。津贴按实际完成情况支付。

(一)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   

(二)工作不投入、不认真或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用人单位(导师)提出解聘;   

(三)聘用期间休学或退学;   

(四)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工作;   

(五)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协议。   

第六章津贴标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三助”经费由研究生处在每年学校财务预算中单列,由研究生处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三助”岗位一个聘期为4个月。“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每月为300元,全部由学校财务支付;“助研”岗位津贴原则上由设岗导师提供,每月津贴不低于300元,原则上不高于600元,具体金额由设岗导师确定。

学校每年在基础学科设立部分助研岗位津贴,用于资助承担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且项目经费较少的导师,每个岗位每月津贴300元,全部由学校补贴,每个导师限申请一个此类助研岗位。   

第二十四条岗位津贴在聘期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发放。岗位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全额发放,考核为不合格的根据实际情况扣除部分津贴,直至扣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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