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延安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三助”岗位及助学贷款等;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新生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研究生处和学生处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研究生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研究生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对一学期内连续旷课天数达到2天及以上者,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一学期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按休学处理。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按照《延安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规定》执行。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考试,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需在考试前两天到研究生处办理课程缓考。无故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旷考记载,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课程重修,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研究生在课程考试时被认定为违纪,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在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课程重修,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执行。
第十五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出国探亲。出国留学、进修等按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研究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按照《延安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和研究生所属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节转学、转专业和更换导师
第二十条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转专业。确有下列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一)所在专业无法培养;
(二)在其他专业确有专长的;
(三)复学后,下一年级原专业不招生。
第二十一条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B类地区所在地学校转入A类地区所在地学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更换导师的,一般应在同一专业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一般为四年(学制二年的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有特殊情况需继续延长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因疾病、出国、生育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休学。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研究生应该休学的,经批准后可办理有关手续休学。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总年限内。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当事人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开除学籍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批准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与各类奖项评选,已获的奖助学金停发,待其复学后补发。
第三十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给予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还需提供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复学后,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奖助学金等停发,待退役复学后补发。应征入伍研究生应在其退役后一年内,按复学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本条不适用于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同一学期内有三门以上(不含三门)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的;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虽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准的;
(四)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的;
(六)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不服从培养单位或导师安排,不参与实践环节的;
(八)明显表现出研究能力差,不适宜继续培养;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十)其它原因。
第三十四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如无法送达,则在校内公告栏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退学研究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津贴等,从退学之日起停发。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三年制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一般为四年,二年制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各个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达到毕业的各项要求,允许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且完成学位论文写作,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不允许申请毕业和学位。
第四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申请学位:
(一)同一学期内有两门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的,或有一门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经重修考核后仍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延期半年开题,最少延期半年申请学位;
(二)同一学期内有三门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延期一年开题,最少延期一年申请学位;
(三)毕业论文开题答辩结论为“不通过”,三个月后重新开题,结论仍为“不通过”,随下一级重新开题,最少延期一年申请学位。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一)学位论文中存在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二)培养环节中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经学校相关机构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符合《延安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硕士学位,但经认定有突出表现者,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表决是否授予其硕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如果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四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就业与离校
第四十七条毕业生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就业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信守承诺。
第四十八条毕业生在办理完学费、图书、财产、设备等毕业离校手续,并将离校清单送交学生处后,方可办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及档案等相关手续。
离校清单以相关部门加盖公章为准。在规定的相关部门中,有任何一个部门手续未清理,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已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学生,原则上三天内离校。确有特殊事宜需在校内办理时,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一周离校,超过一周者,学校不再提供住宿、图书借阅等相关生活、学习条件。毕业时经审核确定须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不办理离校手续,按在校生对待,学校提供住宿、图书借阅等生活、学习条件。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按照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三助”岗位等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五十七条研究生出入校门须自觉佩戴校徽或出示证件,遵守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五十八条爱护公共财物。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是研究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研究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凡损坏者,须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条研究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服从有关职能部门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包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
第六十二条对于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煽动、组织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研究生犯有第六十四条1—7款错误,虽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六条研究生犯有第六十四条第1—7款或其它违纪行为,情节较轻 ,未造成大的后果或影响,并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可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第六十七条打架、殴打、辱骂、威吓事件的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者: 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未伤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伤他人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后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单方面动手打人(殴打他人),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致他人受伤者,一律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并赔偿受伤者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七)辱骂、威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不接受正当的批评教育,无理取闹或辱骂、威吓、打击报复老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八条在校园内参与赌博、打麻将、酗酒猜拳、摔瓶子、乱喊乱叫、蓄意起哄等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败坏校风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私刻、偷盖公章等证件者,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重犯类似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七十一条研究生处、学生处是我校实施研究生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凡涉及教学活动的违纪处理由研究生处受理,旷课等其它违纪处理由学生处受理,必要时可联合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给研究生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职能部门审定;给研究生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核,由校务会审定。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七十四条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五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六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及相关部门。无法送达给本人的,应送达给其成年亲属或在校内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60日。研究生拒绝接收处分决定书的,应由送达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由其院系出具书面证明。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上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九条研究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一条研究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三条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察看期结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后表现突出者可提前申请),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应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解除察看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受到任何纪律处分者不得申请撤销处分。
第八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五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 则
第八十六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管理按本规定办理(协议另有规定的按协议办理),在校期间的福利待遇按定向、委托协议办理。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转学、转专业、出国或继续深造者,须经定向、委托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因故受到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处理,由学校通知定向、委托单位。
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毕业后一律回定向、委托单位工作。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寄给定向、委托单位,不发给本人。
第八十七条在职研究生每学期应按时注册,按培养计划培养,按本规定管理。
在职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与本规定条款有冲突的规定或办法,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