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精神,保证我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做好我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陕西省硕士学位抽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抽检实施办法》)。现将《抽检实施办法》发给你们,征求意见与建议。对《抽检实施办法》的修改意见请直接在原文件上进行标注,同时另附对我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意见与建议。请于9月12日(星期五)中午12:00前将相关意见与建议的电子版反馈至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邮箱xwb710003@163.com。
联系人:邓晓宁
电话:88668826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
《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做好我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抽检范围为陕西地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的硕士学位论文。其中,军队系统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抽检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随机抽检的质量,从一个侧面了解我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现状,促进培养单位逐步建立与完善研究生培养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体系,营造一个全方位关注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良好氛围,促进我省硕士研究生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二)原则: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按“随机抽取、均衡比例、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随机抽取”指对一定时间内授予学位的全部硕士论文进行随机抽检,每篇硕士学位论文均有可能被抽取;“均衡比例”是指在随机抽取的前提下,兼顾抽取论文的单位、学科和授予人数的分布;“科学公正”是指抽检评价标准科学。程序严格透明,抽检过程中减少人为干预,确保抽检工作公正。
第四条抽检数量与方式
(一)抽检数量:根据《抽检办法》,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具体范围为我省上一学年度授予的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硕士学位授予规模情况,按3-5%的抽检比例,确定抽检论文的数量。
(二)抽检方式:我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采取随机抽检为主,重点抽检为辅的方式进行。以随机抽检为主,抽检论文涉及陕西所有硕士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和全部一级学科,每个学位点均有一定比例论文被抽检。对于授予学位人数较少的学位点,可综合考虑连续几年内抽检的论文数达到一定比例。对于新增的学位点、以及之前抽检存在问题的学位点,在后期抽检中应适当增加抽检比例,但每年的总体抽检比例仍不超过5%。
(三)论文来源: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一年度全部硕士学位论文授予名单,随机产生抽检论文名单,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该抽检论文名单,向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抽检学位论文。
第五条抽检论文的通讯评议和复评
(一)我省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按照通讯评议和复评两个阶段进行。通讯评议和复评工作均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学位中心)进行。专家评议方案、论文评价体系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由教育部学位中心与省学位办联合制定。
(二)评议办法: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分分项评价、总体评价及评价意见三项。分项评价:分为“选题与综述”、“创新性及论文价值”、“科研能力与基础知识”、“论文规范性”四个指标,专家依据评价要素,对每个分项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进行评价;总体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档,如不合格,须在第三项“综合评价意见”中给出具体理由;综合评价意见:专家对总评“不合格”的论文须详述其理由。
(三)论文复评:根据《抽检办法》,每篇硕士学位论文聘请3位外省同行专家进行评审。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的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为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中出现1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则该篇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六条论文评议结果的使用
(一)我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以《抽检办法》的规定为依据。
(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学位中心反馈的专家评议结果,面向全省范围公布各学位授予单位的抽检统计情况,包括抽检论文的总数,存在问题论文数等。
(三)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对抽检结果较差的学位授予单位,采用追踪抽检、专项追踪评估等方式进行处理,并根据需要按抽检结果给予相应的预警。
(四)在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相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学位授权应予以撤销。
(五)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由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